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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公告

一、為防範山林田野火災發生,敬請於轄內公墓雜草清除後,儘速聯絡環保局協助後續清運作業,勿就地堆置焚燒,以降低公墓雜草火災件數。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11月17日「本市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公告,田野引火燃燒恐引發重大危害,公告本市轄內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違反者依消防法第41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下罰鍰,避免田野雜草火災發生以維護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