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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公所為何自動為因除戶退保而短期回國約一個月的家人加入健保,投保單位掛在公所

  • 發表人:黃怡誠(黃瀚德)
  • 發表時間:115-05-31 08:04

您好!
孩子未成年即出國且已除戶退保,舊曆年前回國復籍卻未辦加保,年後2/25即再度出國繼續學程,現今全家都在國外,而今親友反映健保局寄去追繳1月到4月的健保費,才發現已被投保單位:台南市新營區公所為其加保,而今在國外既不使用健保,此健保費應當由何人負擔?為何區公所會如此未經當事人同意做此動作?即使我們要加健保又何須掛在區公所?

  • 新營區公所社會課回覆黃先生的留言
    • 回覆者:周敏柔
    • 回覆時間:115/6/22 上午 11:17:33

    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事項,本所非常重視,經本所社會課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二、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 非本國籍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投保資格日起,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不可中斷投保。未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日起補辦投保及補收保險費。
    三、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取消旅居國外健保停、復保相關規定。凡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依法參加健保如戶籍遷出國外者,即喪失投保資格,不需繳納健保費,也無法享受健保權益。
    四、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倘經戶政單位登記戶籍遷出國外者,依健保法規定即喪失參加健保資格,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社會課凃先生聯繫(電話:06-6322015轉166),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感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長陳宏田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