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事項,本所非常重視,經本所社會課處理,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二、全民健保為強制性社會保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 非本國籍人士在台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自符合投保資格日起,應參加健保及繳納保險費,不可中斷投保。未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應追溯自合於投保條件日起補辦投保及補收保險費。
三、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取消旅居國外健保停、復保相關規定。凡台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人,都應依法參加健保如戶籍遷出國外者,即喪失投保資格,不需繳納健保費,也無法享受健保權益。
四、依戶籍法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戶籍遷出登記;倘經戶政單位登記戶籍遷出國外者,依健保法規定即喪失參加健保資格,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社會課凃先生聯繫(電話:06-6322015轉166),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感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長陳宏田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