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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民國111年上半年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規定」公告

一、對象條件:
   (一)基本條件:凡83年次至93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常備役體位役男。
   (二)申請類別:一般資格(申請時無須提出專長資料)。
   (三)入營時間:111年4-5月(實際入營日期以徵集令為準)。
   (四)具下列限制條件不得申請服替代役:
       1、83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或曾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
       2、役男有緩徵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役男切結緩徵原因或延期徵集事故能於111年5月6日前消滅,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期間:自111年2月11日(星期五)9時起至111年3月10日(星期四)17時止。
三、錄取名額:一般資格:775名(分2梯次入營)。
四、申請程序及受理機關:役男應至役政署網站主題單元/一般替代役申請/一般替代役甄選作業資訊系統(https://www.nca.gov.tw/sugsys111a)登錄申請,並依申請先後順序徵集入營服役,如申請人數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一般替代役資格。
五、逾額抽籤作業:由主管機關以線上直播辦理。
   (一)抽籤時間:111年3月22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
   (二)抽籤地點:本部役政署第一辦公室2樓會議室(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
六、徵集入營、分發服役:
   (一)以一般資格服替代役者,由主管機關依役男申請時間先後順序,至遲於111年5月下旬前徵集入營服役。
   (二)分發役別及需用機關:
       1、社會役(社福照護、偏鄉醫療)。需用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醫事司)。
       2、消防役(消防救護)。需用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3、公共行政役(原鄉發展)。需用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4、社會役(替代役訓練班管理幹部、勤務役男、服役受傷退役弟兄生活協助等公益服務)。需用機關(內政部役政署)。
   (三)有關役男服勤役別及需用機關,則於成功嶺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依該梯次役別機關所定之民間教育專長條件參加甄選;役男應於徵集入營前應備妥學歷證明文件(國外學歷經證件,需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及民間教育專長證照,以利甄選事宜。
   (四)服役之役別由役男於基礎訓練期間役別甄選分發,選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或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及本部替代役審議會第25次委員會議決議,不得有該役別機關所定因犯罪於法院審理中或經判決有罪確定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條件者。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如附表)。
   (五)配合政府防疫需要,徵集作業期程得由主管機關依疫情實際需要調整之。
七、111年6月應屆畢業役男,可申請參加111年下半年役男(以專長或一般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相關作業預計111年3月初公告,4月份受理申請,並自111年7月起徵集。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現行83年次以後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服替代役,於國內服勤役期為6個月;實際服役期間,依兵役法及行政院核定役期為準。
   (二)具僑民身分役男,居住尚未屆滿1年或93年次出生役男於核定服一般替代役後,得填具「自願提前接受徵兵處理」切結書,俟徵兵處理後徵集服役。
   (三)一般資格服替代役之役男於申請後,得於收到徵集令前向戶籍地公所切結申請撤回,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核處,於下次申請期間尚未接獲徵集令時,得再依意願申請服替代役。
   (四)經核定服替代役之役男,若經他人檢舉或查獲所提證明文件不實或其他詐偽情事,依法追究其相關刑責。
   (五)替代役役男之徵集作業事項,除依本公告規定外,並準用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
   (六)役男於接獲徵集令前,得依其意願切結放棄服替代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逕予廢止並依兵役法規定徵服應服之兵役,且爾後不得再申請服替代役;意圖避免替代役徵集者,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七)經核定服替代役之役男未能於(本)次公告指定梯次入營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撤銷)本次服替代役資格,俟下次公告時再依意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