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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針對受疫情影響遭暫停營業之失業或遭無薪休假等之民眾,申請「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4月20日衛部救字第1091361413號函暨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090506041號函辦理。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5項規定致生活陷困之民眾申請衛生福利部急難紓困說明如下: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宣布自本(4)月9日起,全臺酒店和舞廳停止營業,致影響其生計之相關從業人員,如為一般勞工,屬於政府照顧加入勞保、勞動力範圍的勞工(包括投保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勞動部已訂有相關工作(薪資)補助方案可供協助;如上開相關從業人員無法依稅籍資料予以產業紓困,或無勞保投保之自營作業者無法予薪資補助者,而生活陷困者,得依本部109年3月19日函頒修訂之「急難紓困實施方案」之認定基準表第5類「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第3項「因疫情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導致家庭生計受影響」規定提出申請,並自即日起予以適用。

(二)有關民眾因遭無薪休假、部分工時而減少收入,或每月工作收入未達基本工資之臨時工等之不完全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原即得依「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第5類「其他原因無法工作」第2項規定,就近向居住地之公所提出申請,符合規定者核予救助,紓解其急困。

諮詢專線:新營區公所社會課  蘇先生6322105-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