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7月3日農企字第1090012848A號令,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二)土地為分別共有者,依所申請之共有人數乘以共有土地筆數所得單位數計收費用。第一單位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單位加收新臺幣三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