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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已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

一、該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自112年4月1日施行;第9條第2項、第2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1項第3款情形之罰則自113年3月22日施行;其餘條文自112年3月22日施行。
二、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p.tainan.gov.tw/eRHPe2。
三、檢附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