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南青年文化行動獎勵計畫

一、申請資格
(一)年滿18歲至45歲(未滿46歲)之本國人士或外籍人士,以個人提出行動計畫。
(二)外籍人士需已取得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核發之居留簽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外僑居留證之人士,並檢附相關證明(效期應超過計畫執行期程),惟不含大陸及港澳籍人士。
(三)所提計畫實施內容需於本市轄內執行。

二、獎勵原則:本計畫採競爭型獎勵金制度,獎勵金額依審查結果為準,不得逾新臺幣25萬元。
三、提案方式:申請人請於115年3月9日(一)前函送申請文件一式10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至本局審查(以送達時間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四、本計畫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件,也可至臺南市社區總體營造資訊網:計畫申請/獎補助作業要點/02.臺南青年文化行動獎勵計畫下載 (網址:https://community-culture.tainan.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