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往來廠商公告
- 處分機關:臺南市新營區公所
- 標案名稱:新營區民榮里公園路二段與太子路遊戲區涼亭新建工程
- 受處分廠商:旺昌營造有限公司
- 處分法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進度,情節重大者)及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
- 公示送達及教示規定:依法完成並教示 20 天的書面異議期,因廠商在期限內未提出異議,處分即告確定。
- 處分結果:自 115 年 6 月 3 日起( 6 月 4 日生效)刊登政府採購網拒絕往來廠商,期限 6 個月。
- 案件公告資訊: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該工程相關裁處依據與拒絕往來廠商名單。
事實背景與影響
- 廠商違約行為:旺昌營造有限公司自申報開工起,即未實質進行,導致工程進度長期停滯。
- 對機關之損害:
- 嚴重影響機關工程推動。
- 損及公共設施(公園遊戲區涼亭)的使用效益。
- 增加後續重新發包的行政與時間成本。
- 對整體公共利益造成實質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