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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問題

  • 發表人:何孟蓁
  • 發表時間:106-07-28 10:36

文章內容不公開

  • Re: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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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時間:

    新營區公所社會課回覆何小姐的留言 8/2
    您好。有關您反映乙事,敬復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6條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轉介後應自行向相關機關(構)查調、身心障礙者之資格、家庭應計算人口及家庭總收入等資料,並應於申請人備齊申請文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審核,並經審核符合補助資格者,溯至備齊文件之當月生效。」, 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所於本(106)年7月24日受理臺端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福利申請,是以依前揭辦法規定本案目前仍在審核程序期間,俟完成其審核程序後,本所將以書面通知,其審核結果。
    倘若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社會課洪小姐聯繫(電話:06-6322015轉145),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感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區長張睿民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