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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廉政防貪指引座談會-新營區公所篇

109年度廉政防貪指引座談會-新營區公所篇:

臺南市新營區公所為基層行政單位,業務包羅甚廣,其職權之行使與民眾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因業務之執行、管制措施或申請案件之准駁均影響民眾權益甚鉅,茲將本所109年廉政防貪指引座談會討論之業務相關弊端類型說明如下:

類型:雲林縣○○鄉公所工友未依法審核農民申請,涉犯偽造文書罪嫌。

(一)案例說明:

陳○○係雲林縣○○鄉公所(下稱○○鄉公所)工友,負責辦理農機使用證、農情調查、水稻坪割、轉(契)作或休耕申報或勘察等業務,明知農民林○○等3人之地區特產補助金申請案,所申報之「基期年」土地並未種植核定之作物,實際係將核定作物種植於非基期年之土地,亦未提出任何「交換耕作協議書」等證明文件。渠為求期限內順利完成勘查結果之陳報,而便宜行事未駁回上開農民之申請,竟仍基於行使公文書登載不實之犯意,分別於「雲林縣○○鄉106年第1、2期轉(契)作或休耕勘查結果清冊」之上開農民申請案註記「OK」,並於勘查人員欄位親自核章,致使該公所不知情之審核及決行人員陷於錯誤,誤信陳○○勘查結果與上開農民申報之情形相符,並據以轉陳雲林縣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下稱農糧署)分別核發轉(契)作補助予上開農民,共計新臺幣(下同)5,348元,足生損害於農糧署及雲林縣政府對轉(契)作或休耕補助金發放之正確性。全案經本署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認陳○○違反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予以緩起訴處分,並向公庫支付4萬元。

(二)問題與風險評估:本案研判是勘查同仁便宜行事及僥倖心理,除缺乏法治觀念,處理公務時亦有便宜行事之心理,未確實勘查或先以系統進行基期年農地確認,或勘查發現現地不符合資格、作物存活率不足仍逕予放水過關,且無相關覆核或覆查機制,僅由承辦人自行勘查、認定並上網登打記錄,主管對所屬同仁未主動瞭解或依其特質調整或分派工作,致生風險。

(三)策進作為:

 1、 建議業務單位適時納入風險評估,建立內控機制,俾利同仁依循。

 2、督促勘查人員詳實記錄,並建立覆查機制,且於陳核相關清冊時附上照片及地籍圖資料,並統一保存於網路資料夾,俾利後續人員再次確認。

 3、精進線上作業系統:

  (1)據悉本案作業系統(全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常無法即時依照地政系統更新資訊,若有土地資料變動情形,將容易誤導勘查人員,而無法分辨是否為基期年農地。

  (2)建置各農地上之建物面積資料,建議農糧署可根據現有航照圖,登錄各土地上之建物面積,換算出可耕種面積,避免因勘查人員僅能依現場判建物面積,造成民眾與承辦人之間因建物大小認定不一而爭執情況。

 4、加強專業訓練及法紀宣導:

   本案勘查作業涉及專業程度甚高,須判斷作物種類及是否符合法規所訂之栽種模式,因此應於執行本案前,對同仁施以訓練,除作業規範外也加強刑事法令等法紀宣導,避免同仁誤蹈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