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公所社會課回覆張小姐的留言 3/26
您好。有關您詢問「舊版殘障手冊更新及準備資料」乙案,說明如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4年第1次區公所聯繫會報」等規定,持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四年分五批換發五年效期身心障礙證明。其換證原則,則依「年齡」做區分並以半年為階段,年輕者先換、年長者後換。
二、換發證明分批期程如下:
(一)104年下半年度為73年次以後,即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105年上半年度為63-72年次,即63年1月1日至72年12月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105年下半年度為54-62年次,即54年1月1日至62年12月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106年上半年度為49-53年次,即49年1月1日至53年12月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五)106年下半年度為43-48年次,即43年1月1日至48年12月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六)107年上半年度為37-42年次,即37年1月1日至42年12月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七)107年下半年度為28-36年次,即28年1月1日至36年12月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八)108年上半年度為民國前-27年次,即27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出生並持有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屆期須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本所會依據市府社會局來函名冊通知當事人前來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其準備資料為(一)最近三個月內彩色照片一吋1張、(二)身分證正本、(三)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四)印章、(五)代辦人身分證正本、(六)代辦人印章。
四、有關舊制永久身心障礙手冊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相關規定及相關資訊請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資訊網→社會福利專區→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ICF)」參閱。倘若您有任何換證相關問題或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所社會課張先生聯繫(電話:06-6322015轉146),本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再次感謝您對市政的關心並不吝建言,至表感忱。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新營區區長魏文貴敬上
請協助填寫問卷調查 http://web.tainan.gov.tw/xinying/survey.asp?qid={AA75B4C1-842A-4F25-9D8A-92C4D27339A7}&nsub=H0A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