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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區調解委員會第四屆委員名冊
職稱 姓名
主席 高快榮
委員兼副主席 陳李瓊梅
委員 陳惠蕙
委員 林秀珠
委員 梁開瑞
委員 余政峯
委員 沈榮州
委員 蔡福來
委員 王旭堂
委員 陳泰興
委員 賴惠珠
委員 林哲弘
委員 吳允昌
委員 柯堂能

 

調解委員會
您是否知道與人發生糾紛事件,不必上法院訴頌也能圓滿解決的方法嗎?那就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一、調解的方法:
(一)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言詞: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二、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糾紛事件
(一)債權、債務之清償
(二)房地產之購置、租賃
(三)婚姻、收養、繼承
(四)公害賠償
(五)商事買賣
(六)消費者爭議事件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刑事糾紛事件
(一)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二)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三)傷害、毀棄、損壞
(四)親屬間財產犯罪
(五)交通事故
(六)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民、刑事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調解服務方式:
(一)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得經兩造當事人的同意,選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以期就地迅速調解。
(二)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等地方公正人士,或親朋一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以期調解更為公正合理。

四、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1.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當您瞭解鄉鎮市調解有上述好處後,如有您認識的人需要調解委員會為他服務時,請您向他介紹,本會將竭誠為他服務,同時您無形中已經做了一件善事。
服務專線電話:(06)6322015轉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