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新制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自102年1月起 ※採先申請後核銷(申請後收到市府核定函再檢具核銷) ◎申請時應備資料: 1.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 2.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反面影印本 3.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4.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證書正本(須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5.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 6.印章 7.代辦者另需準備身分證影印本及印章 8.其他 ◎核銷請款時應備資料: 1.市府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核定日起6個月內送件) 2.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若非身障者本人帳戶,則須帶其印章及填同意書) 4.印章 5.輔具相片 6.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發票與保固書的日期需在公文的發文日期之後) 7.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並應標示其他必要資訊(發票與保固書的日期需在公文的發文日期之後) 8.代辦者另需準備身分證影印本及印章 ※申請助聽器C款者應檢附驗配後3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之驗證合格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