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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課櫃台化作業事項

項 目 主辦單位 處理期限 程序手續
低收入戶證明 社會課 隨到隨辦 手續:攜帶申請人印章辦理。
條件:列款照顧之一、二、三款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證明 社會課 隨到隨辦 手續:攜帶申請人印章辦理。
條件:經審查核列之一點五倍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手冊 社會課 隨到隨辦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請先準備下列證件至公所填寫申請表及鑑定表,再將鑑定表拿至鑑定醫院請醫生及專業人員鑑定,醫院收走鑑定表後流程約45~60個工作天,最後會由本所電話通知回新營區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時應備證件:
依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彩色照片3張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未滿14歲者)
四、重新鑑定者--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五、印章
六、他人代辦者: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代辦人印章
自行申請變更者(新增類別或等級加重或再次申請)應檢具3個月內
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書(依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7條辦理)

身心障礙者生活復健輔助器具補助 社會課 隨到隨辦
申請新制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自102年1月起採先申請後核銷(申請後收到市府核定函再檢具核銷)
◎申請時應備資料: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印本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反面影印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無則免附)
四、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證書正本(須註明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五、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
六、印章
七、代辦者另需準備身分證影印本及印章
八、其他
 
◎核銷請款時應備資料:
一、市府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核定日起6個月內送件)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之存摺封面影本(若非身障者本人帳戶,則須帶其印章及填同意書)
四、印章
五、輔具相片
六、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發票與保固書的日期需在公文的發文日期之後)
七、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並應標示其他必要資訊(發票與保固書的日期需在公文的發文日期之後)
八、代辦者另需準備身分證影印本及印章
※申請助聽器C款者應檢附驗配後3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之驗證合格報告
全民健保第五、六類加保 社會課 隨到隨辦 手續:身分證、印章或先行來電詢問(他人代辦者:另須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