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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濟申請條件及須檢附之證件

※符合申請條件之申請人請備妥所須證件後向本所社會課或里辦公處里幹事申辦。

項 目
申請條件
檢附證件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用者。
二、應合併計算人口不動產公告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元。
三、應合併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五、其它(診斷證明書、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等)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一、領有身障手冊(證明),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亦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1年度為34,893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台幣25萬元。
四、應計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706萬。
五、未應徵召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未入獄服刑、未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五、新營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每人每月34,893元以下)。
四、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一、應計算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另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附身分證明
二、申請人印章
三、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四、新營區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區之未滿18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補助或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二、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三、父母離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四、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五、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所稱獨自扶養,指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或母無結(再)婚且未與前配偶或兒童及少年生父(母)同戶或共同生活或再生育子女之事實。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一、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印章
三、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急難救助
設籍臺南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印章、存摺封面影本
三、三個月內急難事由之相關單據證明(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明細收據或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失業證明、求職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在監證明等資料)
育兒津貼
一、設籍於本區且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
一、兒童之戶口名簿
二、兒童之父母雙方印章及身分證(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第3名子女證明文件)
五、他人代辦者: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