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 目 | 申請條件 | 檢附證件 |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公布最低生活費用者。 二、應合併計算人口不動產公告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參佰伍拾參萬元。 三、應合併計算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五、其它(診斷證明書、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等) |
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 | 一、領有身障手冊(證明),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亦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111年度為34,893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台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台幣25萬元。 四、應計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台幣706萬。 五、未應徵召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未入獄服刑、未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 一、戶口名簿影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印章 四、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五、新營區農會存摺封面影本或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 | 一、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符合規定者(每人每月34,893元以下)。 四、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新臺幣25萬元。 五、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 一、應計算人口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另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附身分證明 二、申請人印章 三、其他證明文件,例如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四、新營區農會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經濟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區之未滿18歲在學中兒童及少年,未獲政府補助或收容安置,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或入獄服刑,他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二、父母一方因身心障礙或罹患嚴重傷病、需三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而生活陷於困難。 三、父母離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由一方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四、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由其母獨自扶養而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五、監護人均生活困難無力撫育。 所稱獨自扶養,指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父或母無結(再)婚且未與前配偶或兒童及少年生父(母)同戶或共同生活或再生育子女之事實。 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一定金額者。 | 一、戶口名簿 二、申請人印章 三、學生證影本(十五歲以上) 四、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急難救助 | 設籍臺南市市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入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區公所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印章、存摺封面影本 三、三個月內急難事由之相關單據證明(死亡證明書、喪葬費用明細收據或醫療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失業證明、求職紀錄證明、勞保加退保證明、在監證明等資料) |
育兒津貼 | 一、設籍於本區且未滿二歲之兒童。 二、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 三、未接受政府公費安置。 | 一、兒童之戶口名簿 二、兒童之父母雙方印章及身分證(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 三、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第3名子女證明文件) 五、他人代辦者:代辦人身分證及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