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廉政細工新營區公所篇

廉政細工新營區公所篇(公開揭示版):
臺南市新營區公所為基層行政單位,業務包羅甚廣,其職權之行使與民眾權利義務息息相關,因業務之執行、管制措施或申請案件之准駁均影響民眾權益甚鉅,茲將本所108年廉政細工討論之業務相關弊端類型說明如下:

 

類型1:某區公所聘用臨時人員協助承辦課員收取農業證明審查規費;竟以各種手法侵佔審查規費,甚至直接略過「規費罰鍰暨歲入管理系統」,改以自行以word檔偽造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交由民眾,收取之款項則由其侵占入己;本案研判是機關內部單位橫向連繫不足及缺乏稽核機制,因此行政課(出納)部分應加強作廢收據查核,而各課室就自行收費項目亦應有覆核機制,在申請書卷上寫明規費收據編號及收取金額,再將留存收據及申請文件全數交予承辦人再次核對確認,可避免類此狀況發生。

 

類型2:某區公所公務員於受理民眾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業務時,明知里幹事調查結果認定「不予續列低收入戶」,且由社會課長、區長批定在案。後該民眾提出申復,該位公務員未先知會調查員複查,竟盜取其放置抽屜內之職章,偽造相關佐證資料再轉呈給不知情課長審核,使該民眾順利核定低收入戶資格,領得補助款;本案問題研判係承辦人法律常識不足及對申復案件處理程序有漏洞,因此除加強法紀宣導外,應再建立更完善之申復案件處理程序,本所更透過審查會方式予以確認,使程序更加周延。

 

類型3:某縣市颱風豪雨造成當地農業損害,某區公所農業課承辦人員負責勘災業務,卻未實際勘災,且相隔月餘始填報不實勘災記錄,讓未受損農民請領補助款,金額達50餘萬元。本案研判是人員缺乏法治觀念、未依法行政及缺少監督復核機制,因此本所認為應加強法治教育,建立復查機制,除業務承辦人為第一關審核外,進一步增加主管或其他人複審,亦可善用內控制度或由政風加強查核,除避免錯誤,亦可避免有本案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