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志工教育訓練包含:一、基礎訓練。二、特殊訓練。一、基礎訓練12個小時。可至臺北e大進行線上學習課程。二、特殊訓練依各從事志願服務領域而有不同。區公所並未自辦訓練課程,欲參加教育訓練課程者,請參酌「臺南市政府志願服務網」課程資訊(https://vt.tainan.gov.tw/),並可洽詢臺南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電話:06-2986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