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受理申請使用省道舉辦活動管理要點」規定,活動主辦單位應於活動舉辦2個月前,以書面向申請省道活動所在之轄管工程處提出申請。另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須於活動舉辦1個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