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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公告

一、民眾至公告所列之場所或於本市參與活動,應配合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各場所管理者或活動主辦者應採行。
二、指定場所或活動負責人、管理人或業者應採取實名(聯)制登記(登記入場時間、人員姓名與連絡電話),對於蒐集之個人資料僅可保存28日,屆期即應主動將個人資料予以刪除或銷毀。
三、詳細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