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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環境保護局為加強管控「廟會遶境所帶來噪音及空污問題」訂定相關裁罰方式

噪音及空污問題主要係超過管制時段燃放鞭炮或遶境過程大量燃放鞭炮(燃燒)所造成粒狀空氣污染物逸散情形等行為引起民怨,茲分別說明裁罰方式如下:

 

(一)於本市各類噪音管制區內,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擴音設施;學校、圖書館、醫院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 內,全日禁止施放爆竹煙火及使用擴音設施。違反者依 噪音管制法規定,第1次違反裁處主辦寺廟新臺幣3,000 元,並開出限期改善通知書令立即改善,後續仍未停止違規行為者,採按次裁處主辦寺廟新臺幣30,000元辦理。

 

(二)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 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至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違反者依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67條第1項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辦理,罰鍰額度計算方式 為A*B*C*D*(1+E)* 1200元,B代表污染物項目,B=1.5; 污染特性C,違反本法規定之日(含)前一年內違反相同條 款之累積次數;影響程度D,D=1;加重或減輕裁罰事項 E,因相關規定甚多,詳如前述裁罰準則附表二;污染程 度A,A=1-5,是訂定廟會期間陳情空污件數1件對應 A=1,2件陳情數對應A=2,以此類推,5件以上陳情數對 應A=5,惟陳情件數超過5件即6件以上,得按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新台幣100,000元辦理,裁處對象以主辦寺廟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