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期限: 自110年7月31日至8月9日止。
二、受理地點: 本所經建課。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4.救助之農地面積應達0.01公頃以上。
四、應備齊文件:
1.申請人印章。
2.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1個月內)。
3.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4.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請檢附有效期間內之土地委託經營或租賃契約書,承租國有地或河川公地需檢附相關合約書。
5.申請農業設施損害者,依土地管制等相關規定必須申請容許使用者,應檢附證明文件。
如有相關疑問,請洽本所經建課:6322015#175黃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