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辦理。
二、因應凱米風災釀成災害,為加強為民服務,有關申請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部分,擇要說明如下:
(一)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0萬元以下者:免報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派員勘查,得由當地村里長(幹事)填具災害損失申報表(如附件)造冊後並加蓋職名章認定,免附其他證明文件。
(二)受災戶損失金額在30萬元以上者:仍須填具「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派員勘查。
(三)「凱米風災個人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申請相關說明」6.注意事項:國稅局核發之證明係供災害發生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扣除額使用,非補助民眾損失金額,亦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即國稅局核認本次之災害損失金額,納稅義務人可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114年5月)時列舉扣除,惟全部列舉扣除額超過113年度單身標準扣除額131,000元或與配偶合併申報之標準扣除額262,000元,使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少,才會有節稅效益,故是否需要申請災害損失證明,民眾可自行評估。〕
三、相關災害損失減免規定及表格可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網站首頁/災害損失報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