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二、旨案業經屏東縣佳冬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2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本所112年12月29日屏佳鄉民字第11200008672號令公布施行,並自112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