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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屏東縣佳冬鄉公所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旨案業經屏東縣佳冬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2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本所112年12月29日屏佳鄉民字第11200008672號令公布施行,並自112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