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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機構早期退休人員及各機關(學校)早期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生活困難者,得比照適用「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

「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業經考試院113年5月16日考臺銓二字第11307000371號令修正發布,調整最低生活所需標準及照護金發給金額,並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建立個人最低生活所需標準檢討調整機制。旨揭人員循例仍得比照照護金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