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區調解委員會第四屆委員名冊
職稱 |
姓名 |
主席 |
高快榮 |
委員兼副主席 |
陳李瓊梅 |
委員 |
陳惠蕙 |
委員 |
林秀珠 |
委員 |
梁開瑞 |
委員 |
余政峯 |
委員 |
沈榮州 |
委員 |
蔡福來 |
委員 |
王旭堂 |
委員 |
陳泰興 |
委員 |
賴惠珠 |
委員 |
林哲弘 |
委員 |
吳允昌 |
委員 |
柯堂能 |
調解委員會
您是否知道與人發生糾紛事件,不必上法院訴頌也能圓滿解決的方法嗎?那就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一、調解的方法:
(一)書面:聲請調解書用紙,請向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索取,自行書寫後提出,惟請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言詞: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分證到本所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服務台或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里幹事代為製作提出。
二、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糾紛事件
|
(一)債權、債務之清償
(二)房地產之購置、租賃
(三)婚姻、收養、繼承
(四)公害賠償
(五)商事買賣
(六)消費者爭議事件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
刑事糾紛事件
|
(一)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二)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三)傷害、毀棄、損壞
(四)親屬間財產犯罪
(五)交通事故
(六)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
民、刑事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
三、調解服務方式:
(一)調解委員會除以開會方式進行調解外,並得經兩造當事人的同意,選定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以期就地迅速調解。
(二)當事人並得推舉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等地方公正人士,或親朋一至三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以期調解更為公正合理。
四、調解的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支外,不徵收任何費用及收受報酬。當您瞭解鄉鎮市調解有上述好處後,如有您認識的人需要調解委員會為他服務時,請您向他介紹,本會將竭誠為他服務,同時您無形中已經做了一件善事。
服務專線電話:(06)6322015轉156